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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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五)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六)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七)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八)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九)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企业兼并的原则如下: 1、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 2、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原则; 3、注重实效,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为标准,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企业发展; 4、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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