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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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是有限制的,限制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里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综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公司(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投资企业时;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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