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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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斗殴的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作出处罚
聚众斗殴罪,指的是以报复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中对聚众斗殴罪做出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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