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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2022-04-13 0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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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那么,从法条规定来看,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都有犯罪嫌疑,为查清犯罪事实对有证据证明的有关人员刑事拘留是可以到,但是不能把所有从业人员均作为嫌疑犯刑事拘留,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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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覃程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如果介绍他人卖淫的,将会被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罪。通常情况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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