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除非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才不能成为证人。除此之外,对于证人的条件,我国法律没有其他任何特殊限制。因此,在本案中方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只要其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都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其证言也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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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有义务做证人。
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效力强弱及可采性还要根据所做证言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强等情况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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