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因此,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即可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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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遗失了,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办离婚:1、当事人应当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2、当事人拿到补办的结婚证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
1、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可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进行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了,婚姻登记机关也可根据当时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对结婚证遗失的问题做个情况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 3、如果诉讼离婚应先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当时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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