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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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通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缴费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用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计酬或返利,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传销活动人员,对组织、领导者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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