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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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如下:组织或者领导借以推销商品、为他人提供服务等活动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才能获得参加资格,从而形成一定层级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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