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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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经营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有: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商品的基本信息;商品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商品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商品质量标准承诺;商品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订立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形式。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 (五)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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