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买断式回购融券交易。本公司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净应付国债,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净付款额}。如无相反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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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三)在第 (二)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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