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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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评估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房产的总价值进行评估,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之后,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如果一方在此时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不主张的,主张所有权的那一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需要根据房屋归属来判定处理方式。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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