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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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评估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房产的总价值进行评估,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之后,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如果一方在此时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不主张的,主张所有权的那一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房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分割;离婚分房子的评估由法院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抽取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经过测算被评估房地产的价格后,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成果,并向法院及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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