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a.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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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需要以下条件: 1、租赁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有效; 2、恶意串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租赁物的名称,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标的物的全称而且要详细具体。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物或易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租赁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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