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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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λ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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