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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人民法院管辖吗

2023-06-02 1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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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的交通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力的大小来确定双方的责任程度。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因而一般来说,过错越大,责任越重。为充分保障受害人尤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的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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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λ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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