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是:“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盗窃目标为‘文物’、其他珍贵物品,或者(盗窃金额)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理。”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当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盗窃未遂的违法分子)盗窃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盗窃未遂案件伍仟圆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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