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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自愿行为不能告强奸。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强奸罪有2个立案标准。如下:1、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了奸淫的目的,都要被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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