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行医罪的鉴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需要。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但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中出现了许多认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上。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