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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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办法。
行政处罚之罚款的标准中规定,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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