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
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注意: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
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