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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的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2.03.27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 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注意: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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