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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以上是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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