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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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无效终止:出租人不具出租房屋所有权;非法建造的房屋,出租人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在承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法律或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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