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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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可以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会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对方收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约定的是”定金“,定金合同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订立的,因交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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