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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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出卖人反悔的情况,购买人应当责令出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是属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出卖方应当返还买方的购房款,并且赔偿因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已在原合同中协商确定,那就可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方反悔购房定金一般不能返还,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方反悔不能继续购房的,可以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已约定二倍定金罚则的可以主张双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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