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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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形式上分析属于通知书范畴,从实体意义分析,属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即: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或者说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该合同提前终止、消灭的一种单方行为。该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就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即原来的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产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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