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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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效力的限制是,存在以下情形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分别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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