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严谨的《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这种逃避行为也做出了相对应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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