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既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就归女方。首付能证明男方也出了一半,那么女方要把这一半钱还给男方,银行利息也要还。这就相当于女的向男的借钱买房一样,首付部分房产的自然增值,孳息都与男的的无关,但投资经营属于共同财产。按揭款共同还掉的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要还一半给对方,按揭增值的部分(银行利息)也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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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书面材料,那么离婚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分割。 2、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婚前首付认定为对方个人财产,您可以分得的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会判归婚前付首付方所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折价款数额一般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公式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对于父母出首付的情况,婚姻法解释规定了属于该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子女的婚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有说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个赠与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只是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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