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拆迁纠纷裁决 (一)裁决范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和过渡形式,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裁决。 (二)应提供的要件: 1、裁决申请书; 2、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及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住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非住宅的,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受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裁决申请后,在10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注: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被拆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2、对协议无异议而不履行的; 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收应裁通知十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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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提起诉讼需要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裁决未解决的,可以依法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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