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拆迁纠纷裁决 (一)裁决范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和过渡形式,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裁决。 (二)应提供的要件: 1、裁决申请书; 2、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及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住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非住宅的,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受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裁决申请后,在10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注: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被拆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2、对协议无异议而不履行的; 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收应裁通知十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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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予以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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