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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019-07-13 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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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7-13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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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对离婚诉讼的规定。男女双方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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