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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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其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约定应发工资之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得有拖欠或者克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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