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在公证处不可以办理,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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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不是所有房产过户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过户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在买卖房子的时候,必须要对房屋进行过户,才能保证买受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按下列流程办理公证: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然后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下列情形需要进行公证: 1.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2.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3.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 4.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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