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电子商务行为合理性与商务网站开办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虚拟主体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至多与开办者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其行为应当与开办者的真实、合法经营意图一致。不应超出开办者的行为能力,如果超出,行为具有不能履行的风险,并可能具有欺诈性;不应超出经营者的权利能力,如果超出,行为具有无效性,并可能具有欺诈性。虽然最终的责任应当由开办者承担,但通过设定电子商务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依法确认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定开办者的行为于其合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内,规范虚拟主体的电子商务行为。如果不对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法确认,商务网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有效确认,并且,相关的注册登记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另外,通过设定电子商务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依法确认制度,可以对国外和港、奥、台商家向中国内陆客户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务网站设定其开办者必须在我国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规定,有利于我国贸易和关税管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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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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