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一是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相关知识劳动争议仲裁要先行调解吗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矛盾,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矛盾激化。调解达成的协议,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当然,你不同意调解,这是你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虽已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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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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