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自然灾害导致劳动者不能上班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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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施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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