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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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1.乙类建筑的相关的抗震验算可以按照相关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来进行采用;抗震构造除了9度外可以按照提高一度的要求来进行采用;丙类建筑的抗震验算和构造都应该按照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来进行采用; 2.丁类建筑的7~9度的时候,抗震验算可以适当的降低相关的要求,抗震构造也可以按照降低一度的要求来进行相关的采用;6度的时候可以不做相关的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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