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可见,建筑法对企业分包的规定很严格,贵公司将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第二、项目经理是贵公司的职工,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贵公司要求项目经理交30万元抵押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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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筑、木工、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架搭设、模板、焊接、石凿、水暖安装作业劳务分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筑工程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3、建筑装修工程劳务分包;钢结构、园林、排水、给排水暖通工程的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4、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建筑机械、建筑用安全网生产销售,金属结构加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5、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6、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7、为建筑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8、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9、为建筑施工提供木工、油漆、混凝土、水电、抹灰及钢筋作业的劳务服务(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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