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三、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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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属于数量大;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属于数量较大;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属于少量。
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根据毒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常见的毒品有可卡因、杜冷丁和咖啡因等等,为了服务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将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认定为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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