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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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工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辞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辞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辞工;劳动者辞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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