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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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建立政府、社会和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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