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可以要求拆迁方出示拆迁报告,看其估价的依据。但由于拆迁报告比较专业,建议请业内专家给予建议。然后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复查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和拆迁方一起委托其他估价机构另行估价。如果以上估价结果均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向当地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将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的依据。这里要提醒被拆迁方的是:拆迁估价并不是拆迁方一家的单方行为,而是拆迁双方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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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面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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