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当地的房产评估价格。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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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价格过低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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