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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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写好起诉书和收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会通知原告到立案庭交起诉费和证据书。接着人民法院通知被告进行举证。举证完毕后,会发通票通知当事人双方开庭地点和开通时间。最后再开庭审理。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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