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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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是: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条件: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指认犯罪的;被发现犯罪证据的;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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