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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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财政部门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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