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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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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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