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款正是针对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的规定。拆迁是发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因此,确定房屋的产权人是拆迁补偿的前提,也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房屋的拆迁人并不能明确,比如房屋处在诉讼中、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拆迁人在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既要保证拆迁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该条款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作了特别的规定:首先,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应当包括第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使用人的处理等,其中补偿的资金同样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其次,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拆迁。最后,拆迁正式实施以前,拆迁人还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即对拆迁过程中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明一切法律行为或者事件的证据,依法收集、保管和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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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拆迁补偿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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