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中标单位;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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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 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按照《招投标法》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订立书面合同,审计主要内容: (1)审计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审计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开评标、公开决标。 (3)有无舞弊或邪路标底的行为发生 (4)审计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投标的实际效果。 (二)审计中标单位的真实性 检查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计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最佳单位。 (三)审计开标与评标过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开标是否依照规定,检查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招标人是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是否合理。审计中标人是否将中标基建工程的部分文件、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或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关内容。 (四)中标后跟踪审计 中标后要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过程中,除采用传统审计方法外,还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招投标实行事中审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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