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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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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1、公开。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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